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朝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江朝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