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7號原告 葉孟理 訴訟代理人 鄭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書明 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計算式說明如下:
(一)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相當5年租金之不當得利42萬320元,第二項聲明則請求①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②終止地上權,核屬因地上權涉訟,而依原告主張本件地上權租金為每月7005元,1年租金之15倍為126萬900元(計算式詳附表),本件被告設定地上權面積之土地地價則為105萬800元(計算式詳附表),依前開法條規定,應以地價為準,至原告第一項聲明係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佰零伍萬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一)7005(月租金)×12月×15倍=126萬900元
(二)本件土地102年之公告地價為7400元×142㎡(設定面積)=105萬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