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豪上列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甫於98年7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
45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年2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15日(假釋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5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另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3月1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