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101號債權人新竹縣竹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洪文雄 債務人 許玉英 債務人 古千庭 債務人 黃盈如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