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 呂雪詩 相對人 曾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7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05年9月8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之訴,可知本件抵押債權是否已確定,乃系爭執行事件之先決問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追加執行聲請人所有之新竹縣○○鄉○○○段30-7、281-5、281-10、281-11、281-1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嗣於105年5月25日撤回執行之聲請,且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亦已辦理塗銷系爭土地之查封登記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系爭執行事件現已無對聲請人進行任何強制程序程序,則聲請人聲請提供擔保,命為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顯無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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