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六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六簡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俊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042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許俊翔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偽造「試A8609」號車牌2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部分,審酌被告許俊翔因己身車輛車牌遭監理機關吊扣,竟無視政府對於汽車管理登記之規範,購買偽造之車牌懸掛於自己車輛行使,紊亂監理機關就汽車管理登記之正確性,可能導致交通違規事件之誤認,嚴重者甚至有可能涉有刑事案件而影響國家訴追犯罪,使犯罪偵查陷於晦暗不明之風險,其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所可能致生之危害非小。再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偽造「試A8609」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顏鸝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042號被告許俊翔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居雲林縣大埤鄉吉田村 田子林 91之3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俊翔因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面前經監理機關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間,向臉書社團上真實姓名不詳之賣家購得偽造之車牌「試A8609」號車牌2面,於113年4月間,在雲林縣住處將之懸掛於上開自用小客車,至為警查獲之113年9月11日期間行駛於道路,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俊翔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以恩 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試A8609」號車牌2面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自113年4月間至為警查獲為止,多次駕駛本案車輛而行使上開偽造車牌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請論以接續犯。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6日
檢察官顏鸝靚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鄧瑞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