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2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宇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89
84、30442、33127、33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即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參照)。
三、追加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丁宇紘所涉詐欺等案件,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17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5190、16622號),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惟本件追加起訴係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1日中檢介火113偵28984字第1139084609號函暨蓋印其上之本院收件戳章與本件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憑,而前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13年6月13日辯論終結,有前案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從而,本件檢察官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追加起訴,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8984號113年度偵字第30442號113年度偵字第33127號113年度偵字第33141號被告丁宇紘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117號案件(功股)為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宇紘於民國000年0月下旬某日,加入 沈毓棠 (暱稱「金牌快遞」,另行通緝)所屬,由不詳之人所發起、主持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下稱詐欺集團,丁宇紘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據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欺贓款轉交上手之工作。嗣丁宇紘、沈毓棠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行騙,使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分別匯款至附表一、二所示由丁宇紘所屬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帳戶後,即由沈毓棠駕駛車輛搭乘丁宇紘,並交付丁宇紘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由丁宇紘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詐欺贓款後,再將所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沈毓棠,再由沈毓棠將該款項轉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迂迴層轉方式,使本案詐欺集團獲取犯罪所得,同時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遂行詐欺犯罪計畫。而丁宇紘並獲得每天新臺幣2500元之報酬。經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 潘冠銘黃艾苓張尚煌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彭翊婷 、張 簡若誼黃秋勉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蔡婉玲童美薏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茲將本案證據臚列如下:
㈠、附表一部分(113年度偵字第28984號):
1、被告丁宇紘於警詢、偵訊之陳述及自白。
2、告訴人潘冠銘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所提供之匯款證明、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各1份。
3、告訴人黃艾苓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所提供之匯款帳戶往來明細、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各1份。
4、告訴人張尚煌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所提供之匯款證明、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各1份。
5、警員 洪智湧 之職務報告各1份。
6、人頭帳戶 陳鴻能 所有合作金庫帳戶之往來明細1份。
7、人頭帳戶 林韋廷 所有中華郵政、台新銀行帳戶之往來明細1份。
8、被告提款過程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㈡、附表二部分(113年度偵字第30442號):
1、被告丁宇紘於警詢、偵訊之陳述及自白。
2、告訴人彭翊婷於警詢中之陳述。
3、告訴人 張簡若誼 於警詢中之陳述。
4、告訴人黃秋勉於警詢中之陳述。
5、警員 林立峰 之職務報告各1份。
6、人頭帳戶 陳愛周 所有中華郵政帳戶之往來明細1份。
7、人頭帳戶 張良康 所有彰化銀行帳戶之往來明細1份。
8、被告提款過程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㈢、附表三部分(113年度偵字第33127號):
1、被告丁宇紘於警詢之陳述。
2、告訴人蔡婉玲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所提供之匯款證明。
3、警員 游日昕 之職務報告各1份。
4、人頭帳戶 周紫晴 所有中華郵政帳戶之往來明細1份。
5、被告提款過程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㈣、附表四部分(113年度偵字第33141號):
1、被告丁宇紘於警詢之陳述。
2、告訴人童美薏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所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匯款證明。
3、警員 李聿桓 之職務報告各1份。
4、人頭帳戶周紫晴所有中華郵政帳戶之往來明細1份。
5、被告提款過程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㈤、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二、論罪
㈠、所犯法條:被告丁宇紘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㈡、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二、三、四所列之犯行,與沈毓棠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之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㈢、罪數:
1、被告就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8次犯行,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是請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重依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8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不同,被害法益可區分,請分論併罰。
㈣、沒收:被告於本件領取之薪水75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所另涉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前已據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功股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17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被告所為,與該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檢察官李基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紀佩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113年度偵字第28984號):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1潘冠銘以臉書暱稱「 王慧君 」假冒買家、蝦皮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向潘冠銘佯稱:要透過蝦皮網站購物,但交易發生問題,需依客服專員指示操作等語,使潘冠銘誤以為真,而為右列所示之匯款。113.3.8.16068萬3001元陳鴻能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鴻能帳戶)113.3.8.0000-00000萬元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113.3.8.0000-00000萬元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113.3.8.16142千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商銀內新分行2黃艾苓透過IG、LINE,以暱稱「 陳政佑 」向黃艾苓佯稱:其中奬了,若再購物會再有抽獎機會,並需繳納核實金等語,使黃艾苓誤以為真,而為右列所示之匯款。113.3.8.16264萬9998元113.3.8.16291萬8041元陳鴻能帳戶113.3.8.0000-00000萬元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台灣銀行德芳分行113.3.8.16342萬8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大里分行3張尚煌以臉書暱稱「 劉曦允 」、Line暱稱「 陳曉蕾 」假冒買家、蝦皮購物網站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向張尚煌佯稱:要透過蝦皮網站購物,但無法下單,需依客服專員指示操作認證等語,使張尚煌誤以為真,而為右列所示之匯款。113.3.8.19229萬9986元113.3.8.19274萬9985元林韋廷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3.8.0000-00000萬元4萬元5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內新郵局113.3.8.19304萬9985元113.3.8.19473萬元113.3.8.19503萬元113.3.8.19523萬元113.3.8.19541萬元林韋廷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113.3.8.0000-000000萬元2萬9000元1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OK便利商店大里東榮店◎附表二(113年度偵字第30442號):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第一層帳戶/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1彭翊婷透過IG、LINE,向彭翊婷佯稱:其中奬了,若要領獎,需要再購物並需繳納核實金等語,使彭翊婷誤以為真,而為右列所示之匯款。113.2.25.15485萬元113.2.25.00000000元張良康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2.25.0000-00000萬元2萬元1萬6000元9000元1萬5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坑口郵局2張簡若誼透過臉書及LINE,向張簡若誼佯稱有二手冰箱出售,使張簡若誼誤以為真,而為右列所示之匯款。113.2.25.16301萬5000元張良康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黃秋勉透過臉書、LINE假冒買家、旋轉拍賣及郵局客服人員,向黃秋勉佯稱:要向其購買吸乳器,然無法下單,必需依指示操作帳戶為三大認證等語,以此詐術,使黃秋勉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113.2.25.15034萬9986元113.2.25.15054萬9981元陳愛周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3.2.25.00000000元張良康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113年度偵字第33127號):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1蔡婉玲透過臉書、LINE假冒買家、7-11賣貨便及銀行客服人員,向蔡婉玲佯稱:要透過7-11賣貨便向其購買二手鞋子,然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簽署金流服務等語,以此詐術,使蔡婉玲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113.3.7.16342萬9985元周紫晴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3.7.16393萬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健行郵局◎附表四(113年度偵字第33141號):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1童美薏透過臉書、LINE假冒買家「 張淑雅 」、7-11賣貨便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向童美薏佯稱:要透過7-11賣貨便向其購買二手家電,然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帳戶驗證才能開通服務服務等語,以此詐術,使童美薏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113.3.7.15584萬9988元113.3.7.16063萬9123元113.3.7.00000000元周紫晴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3.7.0000-00000萬元2萬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台體大店113.3.7.16235萬7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育才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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