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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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鐘俊閔 第一審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俊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鐘俊閔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收受本院於110年2月4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後,不服該判決,於110年2月25日提起上訴,惟其聲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再呈」,並未敘明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年4月6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岳葳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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