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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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告 陳丁溪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告 陳鴻儀
陳瑞峰
陳瑞山
鄭枝 美子即 鄭全祥 之繼承人
顏春勇 即鄭全祥之繼承人
顏志昌 即鄭全祥之繼承人
邱中木 即鄭全祥之繼承人
邱新 即鄭全祥之繼承人
邱俊為 即鄭全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編號D部分,面積三三八八點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陳鴻溪 取得」應更正為「編號D部分,面積三三八八點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鴻儀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之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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