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燕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燕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謝燕輝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號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開103年度聲字第888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2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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