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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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2號抗告人即原告 胡清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所為10
9年度簡字第22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