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鄒育儒 債務人 鄒福堂
一、債務人鄒育儒、鄒福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零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鄒育儒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鄒福
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188,997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鄒育儒於107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
今尚積欠本金148,04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鄒福堂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鄒育儒、鄒│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148043│福堂│0月10日起│3月07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月0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鄒育儒、鄒│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148043│福堂│1月11日起│3月07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3月08日起│5月10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0%│││││5月11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