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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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8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告 廖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四期之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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