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啟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行第19字起,關於「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之記載,應更正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犯罪事實欄已載明104年1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次犯罪時間為104年11月至105年3月3日。理由三、論罪科刑(二),亦記載「參照上述實務見解,自應論以累犯」,理由四引用法條亦記載「第47條第1項」,故判決全文意旨係論以累犯無誤。主文出現上述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雅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