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告 林巧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爭議,業以小額循還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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