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賈璽敏 被告 潘清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