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本田美香 (日本籍)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吳采模 律師被告 吳惠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4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惠正被訴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