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佳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銘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郵寄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1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佳盟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保速達電梯股│104年3月31日│20,000元│LD0000000│││限公司洪銘裕│行麻豆分行│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