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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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蔡嘉琪 債務人 周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周柏廷於民國(下同)107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95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7年03月19日起至112年03月19日止,期間五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6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2年01月19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33%,計息利率為10.95%)。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2年01月1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86,3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四、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3.利率變動表乙份。4.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958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6301元周柏廷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18日止年息10.95%001新臺幣286301元周柏廷自民國112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8日止年息13.14%001新臺幣286301元周柏廷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95%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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