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儀 代理人 李宗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傳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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