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8號債權人 戴宏耀 債務人 簡仁義 即上仁工程行債務人寶潤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蕭吉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仁義即上仁工程行、寶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寶潤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支付命令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台端於督促程序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扣押模板乙批之請求,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暨同法第389條之規定不符,請具狀撤回扣押模板乙批之請求。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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