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聲請人 孫安邦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王鳳讚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王鳳讚(男、民國51年12月2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鳳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王鳳讚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鳳讚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258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王鳳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
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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