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 鄞家聖被鄞育騫
鄞明 和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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