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7號原告 楊朝安 被告 郭耀聰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庭 律師被告 陳孝曦 訴訟代理人 連勁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書狀確定起訴之被告及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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