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力慈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于靚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原告陳力慈(下稱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即被告楊于靚(下稱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原審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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