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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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高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零捌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高藝庭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25萬元整,借款
期限自101年7月11日起至131年7月11日止,計30年,自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47%,目前為年息1.84%;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11月11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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