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96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定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定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同年11月5日發補正通知書,限期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確認債務人之同一性、是否進入清算及是否確係本院管轄。又債權人各於109年10月14日、同年11月13日收受上開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詎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