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告 黃文德新北市私立安琪寶貝 蒙特梭利 托嬰中心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白承宗 律師複代理人 朱耿佑 律師被告 宋沂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