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10號聲請人 陸宜宏 (即 陸倪屏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136│├──┼────────────┼────────┼──┼──┤│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59│├──┼────────────┼────────┼──┼──┤│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18│├──┼────────────┼────────┼──┼──┤│0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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