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

原告 滕家詮

被告 林瓊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金簡字第507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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