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債務人 李毅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毅軒前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信用借據約據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5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68,264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3.51%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4.81%之年息,暨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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