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04號原告 陳昱元 原告與被告 賴文姍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者,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具體陳明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與金額,致本案請求審判之標的及內容無法特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6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