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6號原告 沈容華 上列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22條之規定表明正確被告機關、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