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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