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子雄先後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43號、本院99年度花簡字第828號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5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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