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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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告 李悠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訪蘭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二、被告林訪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