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蕭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春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8,209元正未給付,其中7,821元為消費款;38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㈡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