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湘怡 債務人 周炳樺 即 周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