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交上字第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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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劉登雯
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8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涉及之法規範
㈠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2條及第244條: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
㈡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㈢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9條第1項: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㈣依上開法規範,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之交通裁決事件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者,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亦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二、事實概要: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18日20時47分許,駕駛牌照號碼6180-JV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市○○區○○路與林厝路之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警員攔檢並當場舉發。被上訴人認舉發無誤,於113年8月1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行為時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以中市裁字第0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第一審警察提供的影像不是當晚的全部事實,訴訟程序存在錯誤:
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條及第142條第1項規定,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同規則第10條第1項、第22條第4款、第23條第4款規定,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45公尺至200公尺為度,以提醒駕駛人前方路況有異。因該規定,導致上訴人過度專注路面,一時不察被警察告知闖紅燈。
⒉警察提供之密錄器有剪接影片之嫌疑,因系爭車輛一共停了3次:⑴第1次,警察拍後車廂,那時他說闖紅燈。⑵第2次上訴人停在社區大門被開罰單,跟警察交談約5分鐘。⑶第3次警察走後,上訴人在中山路1250號停車拍了一張當晚的路況,既然警察已經離開,為何影片會顯示是上訴人一路開到1250號時警察才說闖紅燈?因此質疑影片經過剪接,請求向舉發機關調閱相關「完整影像」等語。
㈡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原裁決撤銷。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本院查:
㈠原審業經審酌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3年7月29日中市警豐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申訴資料、勘驗筆錄暨影像截圖,認定上訴人於113年6月18日駕駛系爭車輛行經中山路與林厝路交岔路口處(即系爭路口),於系爭路口之交通號誌為紅燈時,系爭車輛沿中山路由東向西行駛,並駛越中山路段一側之停止線而進入銜接路段,舉發機關警員見狀後即迴車追緝系爭車輛,可見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駛至系爭路口,其行向燈光號誌為紅燈時,仍直行穿越路口,確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構成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經查,原判決業已詳細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主張為何不足採,予以指駁甚明。
㈡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已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續予爭執,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並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㈢本院為交通裁決事件之法律審,當事人在上訴審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新事實、新證據或變更事實上之主張,憑為上訴之理由。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上訴人上訴聲請調閱「完整影像」部分,與法不符,併予敘明。
五、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六、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