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興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興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興豐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8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范興豐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