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 朱春秀 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被上訴人 梁書瑜 訴訟代理人 謝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