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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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61號原告 許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素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3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