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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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38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認被告甲○○之行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而此規定,業經立法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三讀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公布在案,本案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