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李政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61元(計算式:本金3,434元+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合計27元=3,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元)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利息3,434元113年6月1日113年10月24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146/365)年1.845%25元2違約金3,434元113年7月1日113年10月24日(116/365)年0.1845%2元合計27元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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