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蕭梅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寶釵 即 王鏡棟 之繼承人、 王朱紫 即王鏡棟之繼承人、 王芳枝 即王鏡棟之繼承人、 王大倫 即王鏡棟之繼承人、 王正誼 即王鏡棟之繼承人、 王素惠 即王鏡棟之繼承人、 王瑞鑫 即王鏡棟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