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8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卓憲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