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聲請人 黃春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岳 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 劉岳勳 」或「劉岳勲」,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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