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 王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菊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6,32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
┌─┬─────────┬────┬─────┬────┬───────┐│編│土地地號│面積(平│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方公尺)│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號│││(新臺幣)││入)│├─┼─────────┼────┼─────┼────┼───────┤│1│金門縣金沙鎮汶沙測│641.11│14,800元│3/4│7,116,321元│││段31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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