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867號債權人 黃建寅 債務人 馮吉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證明書所載,「甲方馮吉田於民國105年12月31日跟乙方借款新台幣陸拾萬元整,雙方約定每個月月初歸還新台幣壹萬元整」,惟109年、110年尚未屆滿,則債權人請求109年、110年共24萬元部分,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