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408號聲請人 黎東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宏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金額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